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,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其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;没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
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,称为遗赠。遗赠也是遗嘱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接受遗赠。公证处无通知受遗赠人的义务。
申办遗嘱(遗赠)公证所需费用如下:
1、公证费:800元一件
2、副本费:20元/份(公证处免费提供一份正本)
3、代书费、核实费由当事人和公证员商议缴纳
申办遗嘱(遗赠)公证所需材料如下: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薄
2、申请人所要证明的遗嘱原件、复印件
3、若非本人办理,应提供授权委托书、代理人的身份证
4、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准确的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